近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接收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反映部分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聚焦:
案例一:2025年6月10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松阳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时,发现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一、当事人二都于2025年5月30日晚对同一未成年人销售过牛栏山酒类产品,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向该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时,未询问其年龄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年龄。上述当事人经营场所均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提醒标识,但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一、当事人二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6月16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松阳县公安局《公安提示函》,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需及时查处。经查明,2025年6月7日,当事人向一未成年销售出3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当事人向该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时,未询问其年龄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年龄。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提醒标识,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速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件查处再次表明: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县市场监管局提醒所有酒类经营者: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阶段,向其销售酒类制品可能造成严重身心健康损害。由于未成年人自控力与辨识能力尚未健全,饮酒后引发危险行为的风险显著增加。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坚决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对任何难以判明年龄的顾客,必须主动查验身份证件。“不知情”“未主动询问”“未穿校服”等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通过线索移送、联合执法、视频监控回溯等方式强化监管。若经营者明知购买者为未成年人仍执意售酒,并直接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除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