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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阙建根、阙伟明、宋金兰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53号一单元401室房屋楼顶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公告( 松综执〔2025〕公告第01-0010号)

时间:2025-07-03 10:11:59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阙建根、阙伟明、宋金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限你于2025年07月30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自行拆除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53号一单元401室楼顶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松综执〔2025〕强拆公字第01-0010号.docx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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