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海斌、李春娣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8号。房产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07014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07015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平方米):92.43;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实,2013年前,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8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两层建筑,二层原露台处搭建建筑物,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3.1㎡,简易结构建筑面积19.7㎡。
当事人徐海斌、李春娣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8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徐海斌、李春娣房屋(2-3)/(A-C)轴一层区域和(2-3)/(B-C)轴二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8号“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两层建筑,二层原露台处搭建建筑物,合计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3.1㎡,”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徐博文、林俊琦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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