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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左路3号房屋违法建筑物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29 18:32:52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当事人何秋华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左路3号,共有房产证书4处:房权证①(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5376号):建筑面积116.0㎡,层数2层,结构混合;房权证②(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5377号):建筑面积95.48㎡,层数3层,结构砖混;房权证③(松房权证西屏字第12959号):建筑面积130.51㎡,层数4层,结构混合;房权证④(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0644号):建筑面积132.75㎡,层数2层,结构混合。

经查明,2001年,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左路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房权证④)的庭院位置建设四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房权证②)东侧阳台下加建一处卫生间,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4.79㎡。

当事人何秋华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左路3号的违建部分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何秋华房屋1(1/1-2/1)/(A-B)轴一至四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和“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何秋华房屋2(1-2/1)/(A-B)轴一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要津左路3号“房屋(房权证④)的庭院位置建设四层砖混结构建筑物,房屋(房权证②)东侧阳台下加建一处卫生间,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4.79㎡。”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程鹤、胡金龙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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