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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37号房屋违法建筑物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29 18:29:55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当事人郑土水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37号,1993年10月18日从松阳县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xp06725)登记内容如下,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3;建筑面积:236㎡;房屋占地:93.80㎡;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明,2013年前,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37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二层东侧增设一处阳台,房屋三层东侧扩建,房屋四层搭建一处砖混建筑物、一处简易棚;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2.80㎡,简易结构建筑面积32.31㎡。

当事人郑土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37号房屋违建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郑土水房屋(3-5)/(B-C)轴一层区域、(3-5)/(A-C)轴二三层区域和(1-3)/(A-B)轴四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37号“房屋二层东侧增设一处阳台,房屋三层东侧扩建,房屋四层搭建一处砖混建筑物、一处简易棚,合计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2.80㎡,”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徐博文、林俊琦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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