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连钗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08号,1989年从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产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4465号)登记内容如下:混合结构;二层;建筑面积:133.42㎡;房屋占地面积:64.2㎡;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明,2008年,当事人叶连钗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08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三层西南侧建设一处砖木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6.99㎡;北侧建筑一处简易棚,建筑面积15.34㎡。
当事人叶连钗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08号房屋违建部分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叶连钗房屋三层区域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08号“房屋三层西南侧建设一处砖木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26.99㎡”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种垒、杨丹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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