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金根、叶秀美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34号,房屋所有权证(松字第0017285号)登记内容如下,砖混结构;3层;建筑面积:125.86平方米。
经查,当事人徐金根、叶秀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前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34号将房屋一层檐廊封闭,二层三层阳台封闭;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1.87㎡。
当事人徐金根、叶秀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34号房屋违建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徐金根、叶秀美房屋(1-3)/(A-B)轴一至三层区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134号“房屋一层檐廊封闭,二层三层阳台封闭,合计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1.87㎡,”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潘芳平、叶雅华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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