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明华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91号,1991年11月11日从吴信达处购买所得,砖混结构,三层,房屋建筑面积:121㎡。
经查,1991年,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91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南侧加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18.2㎡。
当事人宋明华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91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宋明华房屋(1-4)/(A-B)轴一至三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91号“房屋南侧建设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18.2㎡,”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胡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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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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