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蔡振海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1999年12月13日向原房主潘德荣购买该房产并签订《房屋绝卖契》。房产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2992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平方米):86.43;设计用途:住宅。经查明,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存在如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于房屋西南侧庭院位置建设一层建筑,东南侧加建一层建筑,二层露台搭建一处楼梯和一处简易棚,三层搭建一处简易棚。
当事人蔡振海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潘德荣房屋阴影区域拟拆除(即上述房屋西南侧庭院位置建设一层建筑,东南侧加建一层建筑)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的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琦、徐博文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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