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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70号房屋违法建筑物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28 15:26:05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当事人叶爱芬、陈炳春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70号,1988年9月9日从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产证(松字第10673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96.96平方米;房屋占地:62.90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当事人在2013年前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70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以下:①于原房屋东南面天井位置建设二层建筑物,其中一层砖混结构,二层砖木结构;②阳台封闭进室内;③原房屋西南面一层位置加建至二层;④在原房屋二层西北侧加建砖木一层;合计新增砖混面积29.38平方米,砖木面积24.79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70号违建部分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叶爱芬房屋(2-3)/(A-C)轴一层区域、(1-3)/(A-C)轴二层区域和(1-2)/(C-D)、(2-3)/(B-C)轴阴影部分三层区域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70号三层砖混结构区域的违法建筑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赵泽鹏、钱来昶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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