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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8号房屋违法建筑物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18 15:26:40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经查实,当事人何萍美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8号,1989年6月21日从松阳县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产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16457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92.65平方米;房屋占地:50.92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当事人于1993年前,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8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二层建筑物,将原阳台封闭,西南侧原一层房屋加建至二层;于2003年前,将北侧原二层房屋加建至三层,二至三层加建一处楼梯并在三层南侧露台、四层各搭建简易棚一处;合计新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6.7㎡,简易结构建筑面积48.82㎡。

当事人何萍美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8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何萍美房屋(2-3)/(A-B)轴一区域、(1-3)/(A-B)轴二层区域和三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8号“房屋东南侧原庭院位置建设二层建筑物,将原阳台封闭,西南侧原一层房屋加建至二层,北侧原二层房屋加建至三层,合计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6.7㎡,”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9日—2025年7月23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钱来昶、吴欣飞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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