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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房屋违法建筑物认定“不能拆除”的公示

时间:2025-07-14 10:38:30 来源: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经查实,当事人蔡振海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1999年12月13日向原房主潘德荣购买该房产并签订《房屋绝卖契》。房产证(松房权证字〔西屏〕第02992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平方米),86.43;设计用途,住宅。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存在如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于房屋西南侧庭院位置建设一层建筑,东南侧加建一层建筑,二层露台搭建一处楼梯和一处简易棚,三层搭建一处简易棚。

当事人蔡振海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潘德荣房屋(1-2)/(A-B)轴一层区域和(1-3)/(A-B)轴二层区域(即上述房屋西南侧庭院位置建设一层建筑,东南侧加建一层建筑)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69号的违法建筑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17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琦、徐博文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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