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缮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背景:当前,司法所承担职能不断增加,但业务用房普遍存在面积不足、功能分区不佳、设施陈旧、信息化滞后等突出问题,难以支撑现代治理需求。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及上级有关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文件要求,并充分考虑松阳实际,破解我县重点司法所人少事多、分散低效等弊端,进一步集约司法所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同联动,采取司法所合署办公,因此实施松阳县新华路39号修缮项目。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一是法治职能落地刚需。根据司法所职能要求,需公共服务大厅、独立宣告室等专用场所,现有空间无法满足法定程序规范执行,修缮项目是必然要求。二是服务效能提质关键。通过功能分区优化和信息化升级,实现群众“只进一扇门”,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度与便捷性。同时通过配备监管设备,切实加强矫正工作,筑牢防线。三是资源集约利用抓手。修缮后,三个所合署办公,进一步节约集约资源,符合“过紧日子”要求。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一是政策支持。部、省、市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司法所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财政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改革的意见》(浙司〔2020〕41号),明确提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纳入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保障到位。”三是社会需求与发展趋势。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对司法所业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二、项目依据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司发通〔2022〕13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改革的意见》(浙司〔2020〕41号);
3.《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19〕111号);
4.《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分类分级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丽委法办发〔2024〕5 号);
5.2020年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枫桥式”司法所命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6.《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司法部)。
三、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松阳县新华路39号修缮项目。
项目地址:松阳县新华路39号(原为松阳县经济商务局)中的新华手机大卖场三间店面、一层公共卫生间、一层办公室、四楼会议室
项目用途:作为西屏所、经开区所、水南所合署办公新址。
项目修缮明细:
1.修缮内容:对基础建筑进行修缮提升,配备相应办公设备用品等,修缮内容包括对基础建筑进行修缮提升,配备相应办公设备用品等,主要包括一楼接待大厅、矫正宣告室、警示教育室、人民调解室、档案室、训诫室、心理咨询室、值班备勤室、应急装备库、办公室、卫生间;四楼集中学习教育室;以及配备相应空调、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2.修缮目标:松阳县新华路39号修缮项目将提升我县城关镇司法所业务用房设施水平,确保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达标,功能用房区域相对独立、设置科学,满足社区矫正、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业务需求。并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等业务装备,提升司法所的履职能力。修缮项目将按照《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完成标识标牌的规范设置,树立良好形象。
3.修缮效益:建成后,能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集成式办理,提升专业度、便捷度、满意度;提升矫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升精准治理能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增强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履行基层法治建设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四、资金及采购方式
1.本修缮项目资金概算总投资约106.43万元。项目资金部分由县财政保障,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
2.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
五、工作计划
2025年6月底前完成图纸、概算等工作。
2025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批、立项、预算。
2025年8月完成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签订等并开始施工。
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项目主体建设。
2025年11月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调试入驻。
(一)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县司法局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推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职,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各参与方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二)严格时间节点
各责任科室所须对照修缮周期安排,倒排工期,细化节点任务,确保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无缝衔接。严禁无故拖延,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序的,须报批并制定补救方案。
(三)严控质量标准
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把关关键环节,确保功能分区科学、设施配置合规,严控质量标准。
(四)筑牢安全防线
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范火灾、高空坠落等事故。施工期间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办公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