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当事人毛伟香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258号建设如下建筑物:1.对原房屋进行加层建设,加层一层;2.对房屋中部、入库门厅进行了改建;3.于房屋南侧(入户门厅西侧)新建一处构筑物。经浙江邦尼建筑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以上建(构)筑物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安全使用,不予拆除。涉案地块其他违法建筑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当事人毛伟香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258号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258号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06月04日—2025年06月17日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林俊琦、叶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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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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