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全体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别、时段的停车,按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本通知中的区域、类别以政府公布的划分区域、类别为准。
三、停车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以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四、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
(二)同一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三)同区域同类型的白天停车服务收费高于晚上停车服务收费;
(四)同一区域同类别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服务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服务收费。
五、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在对应的具体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免费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
4.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各停车场所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线上支付结算,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
八、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松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松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通知》(松发改价〔2017〕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