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9_x/2025-20157     发布机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15: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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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5/5/23/art_1229567257_2555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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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4〕4号)、《浙江省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松阳县的实际情况,出台《松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强农惠农相关资金专项审计提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未明确,进一步完善补贴申报、资金管理等制度。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松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4〕4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正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补贴依据为经依法确权的耕地面积。对于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应明确注明补贴对象的归属。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的除外);

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6.处于管护期内的新垦造耕地;

7.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每年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并予以公布。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梁丽梅

咨询方式:0578-88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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