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7月,我县出台《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松政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县农村宅基地与村民建房审批管理重点事项作了调整规范,对重要工作机制作了优化与重塑,但我县多年来产生的诸多具体复杂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整与明确。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6.《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 号)
8.《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松政发〔2024〕11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户认定、风貌管控等。具体如下:
(一)合户认定
1.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跟随一个子女合并计为一户。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供分家析产或继承协议,分户后父母应共同跟随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联合申请审批宅基地或保留农村住房。合并户中任何一人已经审批过宅基地的(包括农村住房已经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不得再审批宅基地(合并成户后,建新拆旧并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
2.共同居住的四代户,可以按照第一代和第二代为一户、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一户的方式分为两户。在第一、二代已经合户前提下,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三代可以先行审批,但第四代之一达到法定婚龄后应当与第三代合户。
3.共同居住的三代户,在第一、二代已经合户的前提下,第三代未达到法定婚龄时记入建房户人口数并取得宅基地的,其达到法定婚龄且满足独立成户条件时可以作为户主审批宅基地,但审批前应当退出其原有的农村住房份额,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宅基地的户主要提供配偶未审批过宅基地的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审核其配偶是否审批过宅基地。配偶户籍在本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要审核配偶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建房户的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建房户所在村宅基地审批,使得配偶的父母无其他子女可以合户的,配偶的父母可以单独按一户认定。
(二)风貌管控
村民建房建筑风貌要体现乡村特色、时代特色、浙派民居特色、松阳特色,做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环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风貌特别是村民建房风貌管控,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农村住房风貌相对统一,并注重新老建筑风貌协调。
1.通用图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设计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原则上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或村民建房集聚区选择一套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户确需自行设计的,应当与周边建筑风貌基本协调。
2.外立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村民更新观念理念,按照农村住房通用图集或自行设计图纸使用涂料粉刷外墙,提升农村住房品质品位。
3.庭院。庭院建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风貌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庭院建造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村民建房集聚区的庭院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面积、统一风貌,具体建造面积、围栏高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前提下作出统一规定。庭院应当与农村住房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鼓励建造开放式庭院,采用通透式或者绿篱式围栏。开展“和美庭院”建设活动,引导村民加强庭院环境管理。
4.地下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村民规范建造地下室,与宅基地一并审批。地下室建造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图纸执行,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地下室四周不得开门窗。
地下室不得超过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规定高度、经审批的用地范围。建设采光换气平台的,不得占用公共使用空间,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审批范围1.2米。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朱利振
咨询方式:0578-8806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