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0 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从2024年8月1日起,按以上文件精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0 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3、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第三部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第四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
第五部分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第六部分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
第七部分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第八部分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部分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
四、对《通知》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1、《通知》中的乡老复员军人指的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伍军人,分为抗战时期老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老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老复员军人。
2、《通知》中各类抚恤补助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3、《通知》制定后,本县之前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自动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叶健
咨询方式:0578-806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