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2025-192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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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文号: | 松退役军人局发〔2025〕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我县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县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详见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详见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详见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详见附件4)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烈属每人每年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1968元。(详见附件5)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详见附件5)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详见附件5)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详见附件5)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详见附件5)
九、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
十、本文件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原《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松退役军人局发〔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松阳县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3: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一)
附件4: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二)
附件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31880 |
因公 | 124164 | |
因病 | 116736 | |
二级 | 因战 | 119340 |
因公 | 109932 | |
因病 | 102852 | |
三级 | 因战 | 104712 |
因公 | 95688 | |
因病 | 87108 | |
四级 | 因战 | 85824 |
因公 | 75324 | |
因病 | 67284 | |
五级 | 因战 | 67032 |
因公 | 56988 | |
因病 | 51444 | |
六级 | 因战 | 52368 |
因公 | 48180 | |
因病 | 39564 | |
七级 | 因战 | 39084 |
因公 | 33996 | |
八级 | 因战 | 24672 |
因公 | 21960 | |
九级 | 因战 | 20484 |
因公 | 16008 | |
十级 | 因战 | 14400 |
因公 | 11964 |
附件2:
松阳县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38685 |
因公 | 129518 | |
因病 | 120650 | |
二级 | 因战 | 124064 |
因公 | 115275 | |
因病 | 105918 | |
三级 | 因战 | 108758 |
因公 | 100644 | |
因病 | 91337 | |
四级 | 因战 | 92053 |
因公 | 80966 | |
因病 | 72586 | |
五级 | 因战 | 73524 |
因公 | 65086 | |
因病 | 57270 | |
六级 | 因战 | 58783 |
因公 | 53258 | |
因病 | 44702 | |
七级 | 因战 | 44822 |
因公 | 38796 | |
八级 | 因战 | 32482 |
因公 | 28232 | |
九级 | 因战 | 26025 |
因公 | 21932 | |
十级 | 因战 | 19880 |
因公 | 16948 |
附件3:
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一)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 标准 |
烈士遗属 | 47584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42200 |
病故军人遗属 | 37102 |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 26833 |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 2671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7220 |
附件4:
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二)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 标准 |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12984 |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 9612 |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 标准 |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 27121 |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 26353 |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 2629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0008 |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10584 |
烈士遗属 | 41856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4956 |
病故军人遗属 | 31968 |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 | 8772 |
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