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范围:松阳县
监督举报地址:松阳县长松东路19号一楼信访室,邮编:323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松阳县司法局关于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的公告(松司[2019]15号),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学校和集中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工作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检查工作,
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六)负责卫生健康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和调处理。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松阳县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听证;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