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5-00758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14 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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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5/2/13/art_1229426983_2545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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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做出调整完善,现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必要性

目前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直沿用《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暂定规定》(松政发〔2018〕97号),由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不具备现实性,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必要对我县的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二、《通知》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4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通知》(浙农经发〔2024〕2 号)

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3〕8 号)

三、《通知》的基本框架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定义和补偿方式;2.青苗补偿标准;3.附着物补偿标准;4.其他事项;5.附则

四、《通知》主要调整的内容

1.青苗补偿标准

(1)新增“成片多年生苗木花卉等迁移补助费:根据苗木花卉规格、品种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迁移补助费,上限为35000元/亩(种植面积)”。

(2)原标准“村庄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零星树木参照松征收办〔2019〕6号补偿”,更改为“村庄范围内种植的青苗按分类1标准执行,如有成片多年生苗木花卉按分类4标准执行”。

(3)新增“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经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的并经征收部门核实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经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宜迁移的,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原标准“附件3: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农业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补贴等级单价表”删除,更改为“被征收土地上农业生产用房及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参照最新公布的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2)原标准中“棺木、金罐100元/具”调整为“棺木、金罐300元/具”,“石碑200元/座”调整为“石碑500元/座”,“迁坟安置费980元/座”调整为“县城范围内有村级公墓的迁坟安置费1200;无村级公墓的迁坟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城区经营性公墓单穴6900、双穴13800。县城范围外迁坟安置费1200”。(3)新增“未明确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补偿”。

3.其他事项

(1)新增“农户因土地征收工作产生的误工费,按参加村(组)级会议、协助调查测量、征地补偿款分配、承包土地调整4个误工(100元/工)共计400元/户的标准补偿”。

(2)新增“合法农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完毕交付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m²奖励”。

(3)新增“除合法农业生产用房以外的其他生产用房,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予70%的建筑材料残值补助;被征收人按时搬迁腾空完毕交付验收合格的,按建筑面积给予70元/㎡搬迁补助。”。

(4)新增“收回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程国香

咨询方式:0578-880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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