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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松阳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索引号: CNJD1/2025-21471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10-23 16:0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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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教育部门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验、第二实验和古市幼儿园600元/生·月,铺门分园500元/生·月,乡镇幼儿园220-370元/生·月。缴入地方国库《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12〕368号,松发改价〔2019〕292号,松发改〔2021〕273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松阳县第一中学学费:1200元/生.学期;住宿费:500元/生.学期。                     松阳县第二中学学费:1000元/生.学期;住宿费:公寓①③350元/生.学期,公寓②400元/生.学期。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教计〔2007〕72号,松计价〔2005〕109号,松计价〔2006〕126号,松发改价〔2018〕293号,松发改〔2021〕245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住宿费:学生公寓8人间500元/人.学期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政发〔2001〕35号,浙教财〔2013〕1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松发改价〔2021〕369号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综合考虑住宿成本、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普通高校(包含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学校可以在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适当下调(详见附件)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16〕209号


5国家开放大学收费(1)注册费:200元/生。(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120元/学分,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14〕186号
公安部门





6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①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财综〔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证工本费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④出入境证100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50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



   ①普通护照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为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办〔2022〕13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350元(10年有效),儿童230元(5年有效)。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办200元/证,补办500元/证(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赴台探亲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①居民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财综〔2012〕138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财综〔2012〕138号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领和过期、损坏换领)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浙价费〔2004〕6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浙价费〔2006〕73号



   ①号牌(含临时)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0元/副,不反光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③号牌架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10元/只。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06〕73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外国人签证费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8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
民政部门






9殡葬收费1.火化费:310元/具(包含遗体包扎、遗体置入火化炉、烧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2.接尸费: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包括抬尸、运尸全过程费用)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按4元/公里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减免对象:(一)浙江省户籍居民;(二)下列非浙江省户籍对象:1.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2.驻松部队现役军人;3.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县域内以下户籍不明对象: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浙价费(2017)59号,松发改价[2018]36号,松民(2023)80号
自然资源部门





10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财综〔2014〕73号

11土地闲置费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发〔2008〕3号

12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丽政发〔2014〕82号,浙财综〔2015〕13号,浙价费〔2018〕145号

13耕地开垦费1.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补充耕地资金旱地按300元/平方米、水田按375元/平方米收缴。2.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函(2025)2号,松政发(202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4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工业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详见文件)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价资〔2015〕252号,松发改价〔2015〕313号,松发改价〔2016〕320号,松发改价〔2016〕357号

1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1)经营性占道每天每平方米主干道0.6元,其他0.4元;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每天每平方米主干道0.4元,其他0.35元;停车占道每天每平方米主干道0.5元,其他0.3元;落地广告,标志占道每天每平方米主干道0.11元,其他0.05元。详见文件                                     (2)车行道每平方米沥青路面、水泥砼路面200元,平侧石80元;人行道每平方米砼铺装路面100元,花岗石路面260元,青石板、火烧板路面110元,预制板(素90元彩140元),广场砖路面150元;路肩空地每平方米20元。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07〕136号,浙财函〔2020〕203号,松发改价〔2009〕243号
水利部门





16水土保持补偿费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
农业农村部门





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2008〕169号
卫生健康部门(含疾控部门)






18预防接种服务费23元/剂次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发改价格(2025)241号
人防部门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综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标准:丽水市2100元/平方米;注: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委发〔2016〕4号,浙价费〔2016〕211号
法院





20诉讼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其他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十一相关行政机关






21信息公开处理费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十二相关部门






22考试考务费见《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浙江省考试费目录清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浙江省考试费目录清单》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3.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4.具体执收事项参见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公开情况。
    5.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地方设立的考试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
人力社保






1公务员录用考试50元/人.科(报名、面试不再收费)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8〕21号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详见浙价费〔2016〕71号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6〕115号
浙价费〔2016〕71号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55元/科,主观题75元/科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6〕71号


4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5元/科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6〕115号
浙价费〔2016〕71号


5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5元/人.科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8〕171号
浙价费〔2016〕71号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50元/人.科(报名、面试不再收费)缴入地方国库
浙价费〔2018〕21号


7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55元/人.科,高级75元/人.科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9〕203号
浙价费〔2012〕211号
浙价费〔2016〕71号


8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75元/人.科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3〕7号
浙价费〔2013〕100号
浙价费〔2016〕71号


9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40元/人.科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3〕12号
浙价费〔2013〕75号


10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详见浙价费〔2016〕71号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7〕16号
浙价费〔2016〕71号


11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详见浙价费〔2016〕71号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7〕16号
浙价费〔2016〕71号


12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详见浙价费〔2016〕71号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8〕12号
浙价费〔2016〕71号
建设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35元/人.专业(含证书费)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8〕164号


14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40元/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专业理论和实务知识两门);每人每科60元(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8〕164号


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1、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40元/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60元/门(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2、安全操作技能考试费:建筑电工100元,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350元,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100元,建筑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100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300元,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司机200元,建筑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300元
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8〕164号
浙财综〔2011〕2号
党校






16函授学院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40元/人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3]176号


17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120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3〕208号
质监






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理论考试费40元/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详见文件缴入地方国库
浙价费〔2011〕69号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理论考试费40元/门,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详见文件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1〕1号
浙价费〔2011〕69号
安监






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理论考试40元/人
实际操作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2012〕30号
浙价费〔2012〕294号
教育






2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元/人.科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3〕118号


2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详见价格部
门公布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02〕138号



(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65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



(2)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80元/人次缴入地方国库


23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初中数学4元/生.次,初中自然科学5元/生.次,高中数学5元/生.次,高中物理6元/生.次,高中化学6元/生.次,高中生物6元/生.次,高中信息科学6元/生.次缴入地方国库浙财综字〔2000〕27号
浙教计〔2000〕165号


24中学生(含高中应届毕业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笔试(基础知识)测试每生每次30元;技能(含主项、副项)测试每生每次150元缴入地方国库浙价费〔2014〕246号
有关部门






25评审推荐费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缴入地方国库
浙价费〔1997〕108号
浙价费[2002]229号
备注:1.本目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整理形成,最终执行以有效文件为准;2.收费标准信息取自价格部门负责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3.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4.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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