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及解读>>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6412_6/2024-2405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22
文号: 松财〔2024〕2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2-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财政资金“拨改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5-01-02 15:21:38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程晨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3/25/art_1229359878_2516009.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其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其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松阳县财政资金“拨改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7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2日

 


松阳县财政资金“拨改投”实施办法(试行)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实行财政资金“拨改投”改革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财政“拨改投”资金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拨改投”资金,是指各级资金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拨改投”的资金。

(三)财政资金“拨改投”,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合伙)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县财政局与下属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作为托管机构负责实施投资管理。

(四)财政“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拨改投”资金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二、投资领域

(一)聚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现代化,努力构建以生态工业为基石,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的资源生长型产业体系,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拨改投”。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智慧交通等产业项目。

(二)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实施财政资金“拨改投”。

三、机构管理

(一)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与托管机构签订“拨改投”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评价等内容。

(二)托管机构每半年向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份额)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

(三)托管机构不得擅自对“拨改投”项目所持股权(份额)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托管机构应视“拨改投”项目投资风险、监管难度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年度管理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投资损失及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破产管理人等费用)。

四、项目实施

(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县财政局确定的年度预算金额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部门)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拨改投”项目清单和“拨改投”计划。

1.投资的必要性;

2.投资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等;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拨改投”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投资的企业属于在松阳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权结构清晰的公司。

2.申请项目符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申报要求,且拟合作的企业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三)产业类项目遴选要突出高成长性。依据部门职责和资金管理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可分别遴选确定产业化项目,项目个数依据当年财政“拨改投”资金规模确定。要加强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改制及上市(或挂牌)企业、财务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支持。

(四)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从省、市、县确定的年度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向托管机构推荐可实施“拨改投”改革的优质项目。

(五)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推荐申报二次“拨改投”项目。县财政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的汇总、更新,不参与具体项目的遴选推荐。

)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实施。

(七)托管机构按照委托对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相关材料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松阳县财政资金“拨改投”决策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托管机构实施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投资,签订投资协议。使用财政“拨改投”资金开展投资应当坚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原则,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最多可延长至3年;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退出、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退出 。

(八)托管机构应选择一家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财政“拨改投”资金进行监管,承担资金的保管、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九)托管机构应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拨改投”资金出资至被投资项目企业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项目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尽快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

(十)托管机构按照章程或者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投资持股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对股权(份额)变动、注册资本变更、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等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五、投资程序

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审、尽职调查、项目立项、项目投决及公示、签订协议、投后管理等。

(一)项目征集。拟使用“拨改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进行项目征集。有意向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拨改投”项目申请书及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管委会推荐,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企业申报项目,每年3月、7月定期申报

(二)项目初审。业务主管部门联合投资主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尽职调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托管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四)项目立项。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组织投资综合评审,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规避等提出综合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

(五)项目投决及公示。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召开“拨改投”决策委员会会议,对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投资建议书中的投资方式、额度及风险控制、退出等方案进行审议决策。托管机构将“拨改投”决策委员会审定的拟投资项目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

(六)协议签订。公示结束后根据松阳县“拨改投”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托管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收益、双方的权利义务、退出条件等内容,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并向县财政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托管机构拨付“拨改投”资金,托管机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七)投后管理。被投资企业应定期向托管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营状况报告。托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到被投资企业督查项目实施情况,或可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观察员等方式进行监管,但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事务。托管机构应依据投资协议建立投资资料台账。

六、股权管理

(一)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托管机构应建立财政“拨改投”资金股权(资产)登记造册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被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制作清册,动态、全面、准确反映投资状况,并建立股权(资产)信息三方定期核对机制。

(二)财政“拨改投”资金股权(资产)清册主要包括托管机构、资金监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形成股权(资产)投资清册后向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协议;

2.被投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文件;被投资企业属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证明;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效章程;

4.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凭证;

5.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投资企业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主动配合托管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等重大事项。

七、股权退出

(一)财政“拨改投”资金,应按照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协议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指定第三方收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对非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制企业)的股权投资,在协议中约定退出条款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托管机构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确定合理退出价格后,报县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二)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或收益,且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认定“拨改投”项目资产损失,给予财务核销。

(四)财政资金“拨改投”退出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等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司法鉴定费、审计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托管机构先行垫付,经县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从风险准备金中予以支付。

(五) 对非上市被投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制企业),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可参考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条款应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七)财政资金“拨改投”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必要的费用支出外,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八、激励、考核

(一)托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书面向县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报送财政“拨改投”项目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拨改投”项目运作情况等。

(二)县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拨改投”资金及托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其中,投资初期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等,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财政“拨改投”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等。

(三)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通过财政资金向托管机构支付年度管理费。其中,基础性管理费视管理的资金规模、资金投向、投资管理阶段、工作量和投资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额度按照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拨改投”资金数额确定,年化费率不超过2%(其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化费率不超过1.5%)。奖励性管理费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10%,在收回资金中经“拨改投”管委会审定,对托管机构予以奖励。采取资本金直接注入方式的项目,不支付管理费用;项目超出约定退出期限或达到退出条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县财政局也不再支付管理费。

(四)参照省、市、县容错纠错等相关规定,对符合容错规定情形和条件的,经相应主体认定后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不予、免予责任追究

(五)托管机构有以下1、2、3、6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视情况终止单项委托管理协议;对存在以下4、5情形之一的,取消托管机构受托管理资格、终止所有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资产、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1.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2.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3.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

4.累计两个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5.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其他需要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形。

(六)对财政“拨改投”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投资协议,擅自改变“拨改投”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托管机构、被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一)使用中央、省、市财政下达我县的资金实施财政资金“拨改投”的,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试行3年。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