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资金申请指南
补贴对象:符合当年稻麦、油菜、旱粮规模种植补贴条件申报条件的种植主体。
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种植政策标准。
操作流程:一是面积核实,种植主体向种植所属地乡镇街道申请,提交规模种植补贴认定申请表、种植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现场种植图片、种植范围图斑。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审核,并在种植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或自然村人员聚集公示场所公示7个工作日。审核认定验收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二是补贴资金的发放:经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后,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社保卡)。
二、松阳县2021-2023年农机补贴申请指南
(一)、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松阳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21〕4号)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
办理程序:①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②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③审核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予以公示。④结算和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机者。
(二)、农机报废补贴
1、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 知》(浙农机发〔2020〕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机发〔2022〕3号)、
补贴对象: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
补贴标准: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办理程序:①补贴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废机具权属证明(享受过购机补贴和纳入牌证管理的无需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填写《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向登记地办理报废补贴申请,并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做出书面承诺。②报废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出具《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并归还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 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③审核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县财政局按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2、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政策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22〕4号)
补偿对象和补偿种类:补偿对象为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2023-2025年,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政策实施过程中或到期后,结合我省实际视情开展政策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补偿条件:申请省级报废补偿应为来源合法、机具主要部件齐全、铭牌或出厂编号等信息唯一的老旧农业机械。其中粮食烘干机及配套热风炉(不包括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应达到推荐报废年限;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不限,鼓励提前报废更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动力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或使用年限达到12年以上的。对未达报废年限但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机具,允许申请省级农机报废补偿。
补偿标准: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 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办理程序:①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报废机具权属相关材料(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无须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报废机具原始权属相关材料遗失的,可由机主作出书面承诺。②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向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老旧农机,由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回收残值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残值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③审核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县财政局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三)、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松阳县农业局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制订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松农发〔2018〕51号)
补贴对象:有符合保险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农户
补贴标准:符合保险条件的农业机械,自愿参加农机综合保险的给予80%的保费补贴。
办理程序:①投保。农户至保险公司投保,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自负部分。②出单。保险公司按承保流程规定出具保单。③申请补贴。保险公司每半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供保险机具清单。④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松阳县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补贴清单》,审核无误并公示后,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结算清单报送县财政局。⑤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结算清单,按规定流程发放补贴。
三、雨露计划教育补助申请指南
1.政策依据:《关于支持特困低收入农户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通知》(浙扶贫办【2015】40号)
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且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补助标准:对低收入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每学年给予每生3000元的助学补助(包括顶岗实习)
办理程序:①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凭子女就读学校在校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②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经所在村、乡镇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乡村振兴局。③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教育局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将助学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补到户。 四、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
补助对象:全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补助标准:上年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各类活动的基准利率借贷的低收入农户,给予贷款本金(不高于10万元)的3%的贴息,一般每年兑现一次。
办理程序:①由县农商行报送上年度实际发生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发放表。②由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后经所在村、乡镇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后统一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将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补到户。
五、大搬快聚搬迁农户补助资金申请指南
政策依据:《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松委办发〔2019〕100号文件
补贴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大搬快聚搬迁对象。
补贴标准:按照大搬快聚搬迁补助标准。
操作流程:一是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大搬快聚”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户主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申报表》,提交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上报迁出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大搬快聚”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大搬快聚办公室;县大搬快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由迁出地乡镇(街道)、村负责实施搬迁;二是农户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填报《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农户原有房屋处置申报表》;三是审核公示,由乡镇(街道)对搬迁农户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分别在所在村、乡镇(街道)、县级网站进行为期名10天的公示;四是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将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六、配方肥应用补贴
1、补贴对象:在松阳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主要农作物种植主体。
2、补贴范围符合实名制购买、定额使用要求,在松阳县域内施用《松阳县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推荐的水稻、小麦、油菜等配方肥或配方相近的复合肥产品(总养分变动不超过4个养分含量,氮磷钾单一养分变动不超过2个养分含量的复合肥产品)。
3、补贴标准:种植主体在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和油菜等)上按定额制要求施用的配方肥料或相近复合肥产品,每吨补贴400元。
4、配方肥经营主体:证照齐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施肥技术服务能力强的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和农资经营企业均可自愿成为配方肥经营主体。
5、补贴要求
(1)在配方肥经营主体购买配方肥的种植主体,通过浙农优品(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在浙样施智慧施肥系统进行施肥电子台账登记;填写施肥建议卡;符合定额制施用要求;推荐通过社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数量达1吨及以上的还需有配方肥运达现场照片。
(2)采取订单、团购、直供购买配方肥的规模主体,在浙样施智慧施肥系统进行施肥电子台账登记;符合化肥定额制施用要求;推荐银行转账支付;有配方肥运达现场照片。
6、补贴申报流程
(1)在配方肥经营主体购买配方肥料的种植主体补贴。
通过浙农优品(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名登记购买配方肥料的种植主体,由配方肥经营主体收集各种植主体的浙农优品(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名购买、浙样施智慧施肥系统施肥电子台账登记、施肥建议卡、支付凭证、配方肥运达现场照片(数量达1吨及以上的)等材料,并填写《松阳县配方肥补贴审核表(农户)》或《松阳县配方肥补贴审核表(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对种植主体的补贴金额及购肥数量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料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随机抽查核查,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种植主体。
(2)采取订单、团购、直供购买配方肥的规模主体补贴。
凡采取订单、团购、直供购买符合松阳县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肥料的规模主体,填写《松阳县直供配方肥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浙样施智慧施肥系统进行施肥电子台账、购肥付款凭证、发票及配方肥运达现场照片等材料,由乡镇、街道对规模主体的补贴金额及购肥数量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料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随机抽查核查,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规模种植主体。
7、补贴申报时间:年度配方肥补贴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前。
七、配方肥推广奖励机制
1、奖励对象:配方肥经营主体。
2、奖励标准:销售松阳县主要作物肥料主推配方的每吨奖励40元。
3、奖励要求:
(1)严格落实肥药两制和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进销台账记录。
(2)在浙农优品(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名登记销售配方肥。
(3)协助种植主体在浙样施APP进行实名注册登记,进行施肥电子台账登记。
(4)向补贴对象发放施肥建议卡,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引导农民按方购肥、按方施肥。
(5)收集提供种植主体配方肥补贴所需材料。
4、奖励申报流程
与种植主体配方肥补贴资金同步申请和审核;奖励对象填写《松阳县配方肥推广奖励申报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乡镇街道将资料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核查;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发放给配方肥经营主体。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推广补贴配方肥的奖励按“配方肥经营主体购买配方肥料的种植主体补贴审核材料”计算奖励金额。
(2)推广其它主推配方肥的奖励,由配方肥经营主体收集提供浙农优品(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名销售配方肥记录、浙样施智慧施肥系统施肥电子台账登记、施肥建议卡等材料,并填写《松阳县配方肥肥推广销售审核表》。
5、补贴申报时间:
年度配方肥推广奖励补贴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前。
八、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一)、补助对象:在松阳县域范围内施用商品有机肥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主体等农业生产主体。
(二)、补贴申报程序
1.申请:松阳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需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生产主体填写购买商品有机肥申请,由所在的行政村对种植作物和种植面积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乡镇(街道)在年度推广实施计划范围内进行审核,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持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表到有补贴资质的供肥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商品有机肥。
2.购买:农业生产主体凭经乡镇审核的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表,自主选择到有商品有机肥补贴资质的供肥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商品有机肥,由销售企业填写销售信息,并在发货清单上填写货运车牌号、有机肥的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商品有机肥购买的货款鼓励采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购买超过5吨的推荐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且购买主体与支付账户要对应。申请商品有机肥补贴的购买农业生产主体对购买、使用数量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承诺函。
3.审核:乡镇(街道)是辖区内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使用真实性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种植主体购买的商品有机肥运到基地后由乡镇(街道)的经办人员在货运清单上签字,确认种植主体的购买数量、产品的生产厂家,并提供(保存和记录)有机肥的使用的照片(水印相机拍摄)。
4.补贴申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批将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申报表、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厂家发货清单(需注明运货车辆车牌全号、货物数量、过磅重量、业主签收、乡镇经办人员确认签字等信息)、每一车出厂照片〔(电子照片要能看清运货车辆车牌号码(前),货物装载情况(车子两侧、后面),能显示经纬度、时间、地点)〕和到达基地照片〔(电子照片要能看清运货车辆车牌号码(车前),卸货后情况(车后),并能显示经纬度、时间、地点)〕。乡镇对所属种植主体商品有机肥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申报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公开栏公示(留照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5.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申报的商品有机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申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的台账(记录、装车等过程的视频和财务)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对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商品有机肥拟补贴对象的使用数量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财政联合发文,直接把补贴资金拨付给种植主体。对于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商品有机肥补贴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申报的取消其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