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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松政复〔2023〕90号

时间:2024-09-30 17:05:53来源:松阳县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何娟娟点击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90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1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826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支付21.12元购买“特级白茶”一份,于同年9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网页宣传与实际收货产品不一致、以次充好等问题进行答复。通过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销售的产品网页宣传“特级”,实际产品无法达到。而被申请人回复称涉案产品为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产品等级为特级,故宣传“特级”并无不妥,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茶业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价格为21.12元的“白茶明前2023新白茶特级茶叶正宗春茶新茶【125g】罐装”,实际支付21.12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虚假宣传“特级”,存在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产品无来源证明,并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91669087302)。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同月24日对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人通过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业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一款标题为“白茶明前茶2023新白茶特级茶叶正宗春茶新茶[125g]罐装”商品,系当事人生产的高山白茶(绿茶),该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载明了“品名:绿茶高山白茶,质量等级:特级,产品标准号: GB/T14456.3,生产商: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原材料购进票据、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和生产经营资质材料。上述茶叶的产品等级为特级,当事人提供了该款茶叶的特级成品检验报告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随机对茶叶拆包检查,并未发现包装袋含刺鼻气味和污渍,且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包装袋合格的检验报告单。被申请人认为,该款茶叶的产品质量等级为特级,产品标签宣称“特级”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茶叶拆包检查,并未发现包装袋含刺鼻气味和污渍,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茶叶存在食品卫生问题。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你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绿茶—高山白茶系被举报人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产品等级为特级,故宣传‘特级’并无不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原料购进凭证、生产经营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已经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花费21.12元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茶业官方旗舰店”购买“白茶明前2023新白茶特级茶叶正宗春茶新茶【125g】罐装”一份,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收到货后,申请人于同年9月16日以其购买商品虚假宣传“特级”,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产品无来源证明为由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7日收到该举报件,于同月24日对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涉案产品确系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该款茶叶的特级成品检验报告单显示产品等级为特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随机对茶叶拆包检查,并未发现包装袋含刺鼻气味和污渍。被举报人提供了原材料购进票据、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和生产经营资质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5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涉案同款产品及包装袋照片、在线检查店铺信息和商品快照截图、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证明材料、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款茶叶的特级成品检验报告单显示产品等级为特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随机对茶叶拆包检查,并未发现包装袋含刺鼻气味和污渍。被举报人提供了原材料购进票据、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产品包装袋检验报告和生产经营资质等材料。被申请人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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