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89号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支付13.14元购买“白茶”一份,于同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松阳县某茶叶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网页宣传与实际收货产品不一致、以次充好以及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通过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销售的白茶无中文标签,属于三无产品。而被申请人回复称涉案产品包装袋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是食用农产品,且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店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价格为13.14元的“正宗高山白茶2023年新茶雨前白茶浓香型一芽两叶口粮茶袋装”,实际支付13.14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无中文标签、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店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91411664361)。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同年10月7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某店铺确系为被举报人开设。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所销售的该款茶叶产品标注“食用农产品;品名:白茶;产地:浙江松阳;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销售商:松阳县某茶叶店”,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被举报人销售的茶叶无明显感官形状异常,包装袋无异味。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该茶叶的进货票据、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店网店销售茶叶的相关举报。经核查:松阳县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所销售的该款茶叶已在产品包装袋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是食用农产品,且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在松阳县某茶叶店现场检查时,将同批次的茶叶打开,未发现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较多污渍、以次充好等情况,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该茶叶的进货票据、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6日,申请人花费13.14元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店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正宗高山白茶2023年新茶雨前白茶浓香型一芽两叶口粮茶袋装”一份,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收到货后,申请人于同年9月14日以其购买商品无中文标签、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店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以次充好,茶叶包装袋有刺激气味为由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该举报件,于同年10月7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店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某店铺确系为被举报人开设;涉案茶叶系被举报人从本地茶农手中收购;涉案茶叶包装袋标签标注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同时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涉案茶叶包装袋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依据Q/TYD 001-2021标准,所检项目合格;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涉案同款茶叶无明显感官形状异常,包装袋无异味。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该茶叶的进货票据、进货商营业执照,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证明材料等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7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涉案同款产品及包装袋照片、在线检查店铺信息和商品快照截图、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证明材料、松阳县某茶叶店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本案中,被举报人所销售的该款茶叶系从本地茶农手中收购,经过初步加工,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质和化学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涉案茶叶包装物上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涉案同款茶叶无明显感官形状异常,包装袋无异味且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被申请人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