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法制信息>>行政复议

丽松政复〔2023〕84号

时间:2024-09-30 16:06:29来源:松阳县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何娟娟点击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84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10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730日从拼多多向店铺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特级碧螺春茶”一份,签收打开食用时发现问题,于同年8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于同年9月8日得知被申请人已结案。申请人认为其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证明该产品生产商为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产品存在以次充好、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等问题,被申请人却回复该产品非松阳县企业生产,且销售商属于义乌市企业,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维权,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730日,申请人从拼多多平台向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生产厂家为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2023新茶绿茶叶春茶明前特级正宗浓香嫩芽罐装125g 碧螺洞庭之巅【罐装125g】”茶叶一份,标价为17元,实际支付17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产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产品生产商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不符合特级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包装袋有刺鼻气味,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遂于2023年821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制的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82194883904)。

被申请人2023年821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91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在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发现被举报产品,被举报的茶叶非该公司产品,该公司证明其与被举报产品的经销商浙江某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

被申请人2023年94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2023年98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本局于8月24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的相关举报。经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到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当事人称涉案产品并非其公司的产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该茶叶的经销商系浙江省义乌市企业,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花费17元从拼多多平台向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碧螺春2023新茶绿茶叶春茶明前特级正宗浓香嫩芽罐装125g 碧螺洞庭之巅【罐装125g】”茶叶一份,商品标签显示“生产企业: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申请人收货后,于同年8月21日以其购买产品的生产商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不符合特级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包装袋有刺鼻气味,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涉案商品生产厂家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9月1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在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发现被举报产品;该公司称涉案产品非其公司产品,其与被举报产品的经销商浙江某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并出具了证明。被举报产品的经销商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8日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案件移送函及其送达回证和快递信息、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茶叶非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产品,且该公司证明其与被举报产品的经销商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举报产品的经销商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另,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中对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中记载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相关举报系错误,其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该举报材料。但该错误对申请人实质性权利并无影响,且被申请人核查时间亦未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机关仅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1215    



下载附件: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