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4-20595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7 09:24:14

文号:松政办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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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2023年度开始全县国企统一实施《松阳县县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实施办法》,需对《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现作如下补充:

一、考核对象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序评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4个等次。综合考核得分第1名的企业评定为第一等次;第三及以下等次不少于1名。

企业受到省级以上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作降等次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直接评定为第三或第四等次。

二、《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按原办法不变,绩效工资总额计算调整为:

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县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得分计算,以全县各国有企业的综合考核平均得分为基准分,每增加1分,绩效工资总额增长1个百分点(保留两位小数);每减少1分,绩效工资总额降低1个百分点(保留两位小数),增减幅度不得突破5个百分点,增幅超出部分留作以丰补歉。如综合考核得分低于平均分但得分在95分以上,绩效工资不再扣减;综合考核得分高于平均分但得分在85分以下,绩效工资不再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增减部分不计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

三、《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负责人薪酬规定修改为:企业负责人考核根据企业综合考核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合并计算,企业综合考核结果占70%,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占30%,根据两项考核评价结果合并计算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县属国有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7倍,绩效年薪为各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乘以基本年薪。各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按照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85%乘以各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发放。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第一等次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按照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确定后,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绩效年薪上浮5%;第二及第三等次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按照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确定;第四等次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的计薪基数不得增长。

原文件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松阳县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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