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4-20599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7 16: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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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8/27/art_1229426983_2528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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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我局拟定了《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发展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管理的难点问题,为提升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十分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垃圾有关文件政策进行了剖析、研究,起草了《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

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2.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3.部门职责。包括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19个乡镇(街道)职责。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2.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清运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1.根据建筑垃圾消纳需要,将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纳入建筑垃圾相关规划中,并保障设施用地需求。

2.在全县范围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转运点)。县城规划区内设立两处及以上临时堆场;各乡镇(街道)原则上在辖区内设立建筑垃圾转运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责任区内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

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4.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五)监督管理

1.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要求,依托“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2.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情况由县发改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3.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4.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5.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六)附则

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四、《办法》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较2022年出台文件新增条款

1.《办法》第一条总则的部门职责中,增加两个部门职责,分别为: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的源头管理;负责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管护,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2.《办法》其他新增4条,内容主要涉及工程施工单位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公示、处置(清运)核准、电子转移联单的运用以及车辆出入工地要求等内容。

(二)较2022年出台文件变化条款

1.《办法》第一条总则变化内容主要为:《办法》适用范围,变化为松阳县域范围内。部门职责中,根据部门职能,对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9个部门职责进行了补充。

2.《办法》其他条款变化内容主要为:《办法》第三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中,补充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运输要求,明确了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内容。《办法》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中,完善了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堆场(转运点)、资源化项目社会资本引入和审批以及资源化项目产品应用相关要求和内容。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丁杰

咨询方式:0578-880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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