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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49_2/2024-2057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8-22
文号: 松民〔2024〕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10-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4-08-22 11:18:14 来源: 松阳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 李丽燕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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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 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民〔2022〕84 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的通知 》(丽民〔2023〕57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资金补助办法,请各乡镇(街道)遵照执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补助金额以各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其中新建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改造提升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新建(或提升)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各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通过后,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新建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改造提升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建用房改造装修补助。对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造装修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补助金额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和下列补助标准确定,其中未设置老年食堂的项目补助标准为700元/平方米,设置老年食堂的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审定价。

政府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配置的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造装修补助参照执。

(四)以上一至三条款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照料中心、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建用房通过提升改造建设助餐服务中心(服务点)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等建设项目,相关提升改造需经村(社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同意后实施。补助金额以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积极探索乡镇级配送餐中心站政府投资改造建设,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的公建民营模式。

二、服务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助。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确定运行补助标准,运行补助标准如下:其中一星级补助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6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0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5万元/年。运营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运行补助。运营补贴的发放采取年初预拨、年底评估后结算的方式。预拨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补助的50%给予预拨(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确定星级补贴标准,具体补助标准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满 10 个月经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年度运营补助。一星级1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三星级 2万元,四星级2.5万元,五星级3万元。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照料中心必须提供助餐服务,且全年运营 10 个月以上。全年运营不满 10 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星级评定按照《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丽民〔2024]1号)执行。星级补贴主要用于照料中心日常运转、相关养老服务及山区养老管家报酬等支出;照料中心开设老年食堂并向周边村(社)提供配送餐服务的,按规定可同时享受配送餐运行补助。

照料中心开设老年食堂且全年运营 10 个月以上,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1—5人的,给予年运行补助 3 万元;6—9人的,给予年运行补助 4 万元;10—19人的,给予年运行补助 5 万元;20人及以上的,给予年运行补助 6 万元;当年新办的按照实际运行月份数给予补助。全年运营不满 10 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社区银发助餐点参照此项标准执行。

(四)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助老服务,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99㎡,补助0.5万元/年;100㎡-199㎡,补助1万元/年;200㎡-299㎡,补助1.5万元;300㎡以上,补助2万元/年。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用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银发助餐点等服务设施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老年人助餐补贴

(一)老年人用餐补贴。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银发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80周岁及以上老人就餐每人每餐1元补助,早餐不予补助,该项补贴从2024年8月12日起执行。

(二)送餐服务点运行补助。由配送餐中心或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一配送餐服务的,配送餐服务费按照就餐人数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全年送餐天数达到 300天及以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天数不足的,可根据实际影响天数给予递减)、平均就餐人数按照:①1—5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1 万元;6—1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1.5万元;②11—15 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2.5万元;③16—39 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5万元;④超过40人及以上的,每超过1人,再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配送餐天数达不到 300 天及以上的,按照实际送餐天数给予补助。

(三)送餐服务点管理补助。各送餐服务点的管理人员由村(社区)安排专人负责。送餐服务点的管理人员按照就餐人数给予补助:①就餐人数20人及以下的按200元/个/月给予补助;②就餐人数在21—40人的按400元/个/月给予补助;③就餐人数在41人以上的按600元/个/月给予补助。各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可以根据本地配送餐实际情况,另外给予送餐服务点管理人员一定的补助,进一步推动助餐配送餐工作。

四、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 20 天。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经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县民政局确认后,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400 元、600 元、1000 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五、其他

本文所指老年人为年满 60 周岁居住在松阳县的公民。城市社区是指经批准成立了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农村社区是指行政村。

本文所指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中有关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的规定,否则不予补助。

本文所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一般配置一处;本文所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社区(村)一般配置一个。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部分常住老年人口多、地域分布广、工作难度大的乡镇(街道)和村社,经乡镇(街道)申请,县民政局集体研究同意,可增设乡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县级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2024年9月23日施行。

松阳县民政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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