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07月03日至2024年08月02日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来电咨询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及相关部门论证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现将调整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主要调整修改内容:
一、第六条房屋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用途确定”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和结构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登记为依据”;
二、第八条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基础补偿标准……围墙内持有村级证明的土地按144元/㎡补偿”修改为“基础补偿标准……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3100元/㎡补偿”;
三、第九条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第(一)款商业、办公用房“基础补偿标准……围墙内持有村级证明的土地按144元/㎡补偿”修改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3000元/㎡给予补偿”;
四、第九条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中增加了第(三)款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予以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执行。土地补偿价格另行评估确定”;
五、第九条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第(四)款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等“违法建筑……以上情形不予安置。”修改为第(五)款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除协议并按期腾空的,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予70%的建筑材料残值补助,另按建筑面积给予70元/㎡腾空补助。以上情形不予安置”;
六、第十条补助第(一)款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的……支付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的……支付期限为6个月”;
七、第十条补助第(二)款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的……计算”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的……计算”;
八、第十条补助第(三)款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及工业、仓储的……一次性补助”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及工业、仓储、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的……一次性补助”;
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的奖励部分统一调整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奖励(补助)“(一)被征收人……奖励。(二)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腾空补助”修改为第十一条奖励“(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与室内装修补偿之和30%的奖励。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同时按用途不同另行给予以下奖励: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与室内装修补偿之和5%的奖励。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仓储的,给予房屋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与室内装修、用地补偿之和20%的奖励;给予被征收房屋30%(不得超过220㎡)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相应结构等级(含存在多种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8倍的奖励。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公共设施、交通运输的,给予房屋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与室内装修、用地补偿之和20%的奖励”。
特此通告。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