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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征收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松阳县人民政府西屏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附件2)。
四、本项目具体的签约及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五、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附件2: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征收松阳县要津北路地块(长虹中路至龙湖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黑章).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