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出台《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明确各部门职责。我县于2010年出台的《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审批暂行办法》(松政发〔2010〕19号)、2017年出台的《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松政发〔2017〕145号)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部分不符。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流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居住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此,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该《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5.《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6.《浙江省城乡建设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管控、户的认定、组织保障。具体如下:
(一)规划管控
农民建房按照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详见附件)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区内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宅基地;位于严格控制区但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一般控制区村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
(二)户的认定
农民建房审批涉及“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与子女共同按一户认定;
2.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按一户认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按一户认定,子女均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需共同与其中一个子女按一户认定;
3.在本村共同居住的四代同堂户,可按两户认定,但不能隔代合并成户;
4.夫妻分户登记的应合并按一户认定;
5.夫妻离婚后,依据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析产协议、不动产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无农村住房的一方5年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再婚满2年且符合农民建房资格的,其新组建家庭按一户认定;
6.其他情况需分户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户计算。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户用地限额标准
1.小户(户人口数1-3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
2.中户(户人口数4-5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
3.大户(户人口数6人及以上)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4.父母共同与一个子女合户审批建房且户人口数达5人及以上的,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四)适用范围
本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控制区范围
1.严格控制区
西一村、西二村、西三村、西五村、西六村、西七村、西九村、钟楼村、西十一村、项弄村、望松村、水南村、独山村、瓦窑头村、寺岭下村(叶墙头)、建安村、下街村、筏铺村、上安村、花田坌村(花田坌)。
2.一般控制区
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四、对《办法》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审批暂行办法》(松政发〔2010〕19号)、《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松政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
(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办法》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原政策: 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
现政策:本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规划控制区发生变化
原政策: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其中一类区禁止建房。
现政策:区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区内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宅基地;位于严格控制区但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一般控制区村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
(三)户的认定发生变化
原政策: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
现政策: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与子女共同按一户认定;
2.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按一户认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按一户认定,子女均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需共同与其中一个子女按一户认定;
3.在本村共同居住的四代同堂户,可按两户认定,但不能隔代合并成户;
4.夫妻分户登记的应合并按一户认定;
5.夫妻离婚后,依据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析产协议、不动产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无农村住房的一方5年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再婚满2年且符合农民建房资格的,其新组建家庭按一户认定;
6.其他情况需分户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户计算。
(四)面积限额标准发生变化
原政策:1-3(含3人)人家庭不得超过85平方米,4-5(含5人)人家庭不得超过95平方米,6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现政策:小户(户人口数1-3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中户(户人口数4-5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大户(户人口数6人及以上)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父母共同与一个子女合户审批建房且户人口数达5人及以上的,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五)其他规定
《办法》同时对庭院、地下室、外立面及风貌管控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朱利振
咨询方式:0578-880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