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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4-202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22
文号: 松政发〔2024〕1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7-24 16:08:37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叶倩雯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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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农民建房家庭户(以下简称户)为单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行为;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农民建房家庭户是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婚姻、血亲、收养等关系组成的家庭单位;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过批准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农村村民异地建房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农村村民在户籍所在村以外的规划保留村,新建住房或购买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住房;低层农村住房是指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

(四)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拆旧建新、面积限额、用途管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执行,严禁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农村村民因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房的,经安置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原宅基地上住房(含附属用房等)应自行拆除并将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农民建房属拆旧建新的,应自行组织拆除原有住房和实施土地平整,并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七)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含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宅基地(含住房),收回的宅基地(含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利用。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民建房档案管理,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执行,按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规划管控

(一)宅基地选址、农民建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村庄整体建设风貌相协调,尽量利用村内原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

(二)农民建房按照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详见附件)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区内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宅基地;位于严格控制区但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一般控制区村庄按照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本村年度农民建房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时序安排等,实施计划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计划中建房户名单需调整的,应按照总户数不变原则,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户的认定

农民建房审批涉及“户”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遵循以下原则:

1.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与子女共同按一户认定;

2.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按一户认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按一户认定,子女均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需共同与其中一个子女按一户认定;

3.在本村共同居住的四代同堂户,可按两户认定,但不能隔代合并成户;

4.夫妻分户登记的应合并按一户认定;

5.夫妻离婚后,依据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析产协议、不动产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无农村住房的一方5年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再婚满2年且符合农民建房资格的,其新组建家庭按一户认定;

6.其他情况需分户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户计算。

四、建房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户的认定”条件的;

2.原农村住房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受损而无法居住的;

3.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自然灾害避险、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情形,需要重新选址建造住房的;

4.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建新拆旧的;

5.符合相关规划在原址拆建、改建的;

6.实施旧村改造的;

7.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审批:

1.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2.不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的;

3.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包括将农村住宅析产给子女)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异地建房的,原宅基地尚未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且已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再次被征收的除外;

6.参加下山脱贫异地转移安置、土地整治等有偿退出宅基地政策的;

7.选址位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范围或妨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重大工程建设的;

8.农村“特困供养”家庭已享受优抚政策的;

9.申请建房的宅基地有土地权属争议的;

10.农民建房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不得审批的其他情形。

五、用地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

1.小户(户人口数1-3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

2.中户(户人口数4-5人)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

3.大户(户人口数6人及以上)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4.父母共同与一个子女合户审批建房且户人口数达5人及以上的,房基占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二)建房户人口原则上为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下列情形人员可计入建房户人口数:

1.家庭成员中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2.原户口登记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3.家庭成员中正在服刑人员;

4.家庭成员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或离退休人员),且家庭成员均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房改政策或购房奖励、货币补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可以计入建房户人口数的其他人员。

(三)已经结婚尚未有子女的,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生育的,可增计一个建房户人口数。

六、风貌管控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民建房风貌管控工作,负责编制农民建房设计通用图集。引导农民建房使用通用图集,原则上每个自然村选用一套通用图集。建房地块不适用通用图集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并出具农村住房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风貌管控要求,3层及以下的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7米。

(二)通用图集和委托设计图纸应注明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水箱等主要附属设施位置。农民建房应建设配套的农村生活污水户内处理设施。

(三)农民建房需要建设地下室的,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地下室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地下室不计算容积率)。地下室设计方案与建房设计方案应一同提交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加强农民建房风貌整体设计和管控。引导农民建房开放空间、退墙透绿,倡导建设开放式庭院,提升庭院品质品位。引导农民建房使用涂料等粉刷外立面。

(五)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七、审批程序

(一)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水域、林地等的,应先办理水利、林业等手续。涉及公路、电力等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涉及挂牌保护文物建筑、革命遗址的,建设方案需征得县文物局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如下:

1.建房申请。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对其申请理由、建房资格、住房状况、用地权属等事项进行核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踏勘,核定建房位置、建设范围、占地面积,核查原有住房、人口等情况。

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电力等部门的,应召集相关单位人员一同到场踏勘。

3.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出具会审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公示栏同步公示10天。

4.原有住房处置。建房户应按联合审查意见处置原有住房(含附属用房等)。因产权混合拆除将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位于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线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的,可不拆除,但须移交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建房户处置到位,收集原有住房处置相关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自然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验收原有住房处置情况,并出具验收意见。

5.依法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和原有住房处置验收意见,对农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或受托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核发(或受托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放样动工。经审批同意后,建房户应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提供放线(放样)服务。

7.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实地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建房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民建房施工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保险、施工合同、农村建筑工匠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等);

2.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检查;

3.发现农民建房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相关个人和单位应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三)村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将控制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风貌管控等措施纳入村规民约;落实专人负责巡查,配合做好农民建房批后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支持社会各界举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九、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作出撤销批准文件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采取隐瞒事实或伪造文件资料、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得审批的;

4.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或经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拆除。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应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10〕19号)和《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17〕145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控制区范围


附件

控制区范围


1.严格控制区:

西一村、西二村、西三村、西五村、西六村、西七村、西九村、钟楼村、西十一村、项弄村、望松村、水南村、独山村、瓦窑头村、寺岭下村(叶墙头)、建安村、下街村、筏铺村、上安村、花田坌村(花田坌)

2.一般控制区:

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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