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酒类、肉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等9类食品10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0批次、不合格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
(一)松阳县九妈鲜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松阳县蔬东坡友谊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线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三)松阳县刘刚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四)松阳县鲜野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五)松阳县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的线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违规食用食品添加剂
松阳县叶世跃水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是一种低毒高效广谱食品防腐剂。在酸、碱条件下均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尤其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作用最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杨梅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杨梅中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或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或在添加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造成的。
二、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线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吡虫啉
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四、吡唑醚菌酯
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之一。通过抑制菌株的呼吸作用,进而达到杀菌的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芒果中吡唑醚菌酯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为控制病虫害而超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