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4-195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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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4〕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松阳县加快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3〕5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松阳县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发〔2023〕12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1点中的“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 20%、20%、20%、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修改为“建成投产第二、三、四、五年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分年度再给予购置新设备审定投资额 20%、20%、20%、30%的补助,补助金额与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二)将第三部分第8点中的“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修改为“对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新租赁项目,按年度给予租金全额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金额与企业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
(三)将第三部分第11点中的“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修改为“制造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相匹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将第三部分第15点修改为“鼓励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奖励。在重组完成后3年内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
(五)将第五部分第17点第(1)小点修改为“支持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情况给予奖励。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和上市过会前,结合内部资产重组或转让、资产评估增值、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等情况,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企业自主二选一),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与其他工业政策就高且不重复享受。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经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将第五部分第17点第(6)小点中的“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修改为“奖励金额具体是由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从业情况认定与测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将第九部分第(三)项修改为“本政策所称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综合效益;所称“以上”“超过”“上限”均包含本数,涉及兑现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二、《松阳县加快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3〕53号)
(一)将第六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对于增产创收成绩较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省内总产值同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或建筑业省内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再提高奖励幅度。”
(二)将第六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县外部分情况进行分档,在前一款基础上再提高奖励幅度。”
(三)将第七部分第(二)项修改为“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我县经营发展并签订协议,落地五年内,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效益分档给予奖励。”
(四)将第十部分第(二)项修改为“本意见所称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综合效益。”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