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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档案馆征集到一批民国年间官契

时间:2024-06-05 08:58:08 来源:松阳县档案馆 作者:王香花 点击数:

日前,松阳县档案馆征集到一批民国时期田地买卖文契。该批文契在年代、契价、税银等处加盖松阳县政府官印,有官署统一印制的契尾,并粘贴了国民政府印花税票,这种经过政府或法律认可的契约,被称作“官契”或“红契”。

这些契约大多用毛笔工整地记录了当时交易的缘由、内容、田亩、金额及地界的划分、税收金额、立卖人、证人、时间等信息。从落款时间看,契约最早的为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最晚的为民国二十七年(1938)。其中官契均为雕版印制,最多的一张上面盖着12个印章,由于年代久远,部分印章字迹已模糊。

这宗土地典卖文契保存完整,文契右边信息显示,二十都横樟庄包立榜,因钱粮无办,将祖父日通公忌田派分自己股下民田壹处,土名坐落松邑二十都白峰坌安着坐田大小共四坵,上至业主忌田、下至阙姓田、内至周姓田、外至大路脚竹坝为界。今俱四至界内并及田、坪、地、埆、茶、棕、杂木一应在内共计额2亩整,计租谷4担整,自愿托中亲立文契,出卖与本都白峰庄周盛联、盛明亲边同买入受为业,三面凭中言断定时值田价银洋119元整,其洋即日随契收讫。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初九,立卖断契人包立榜。税银大洋9元整,每年以利作完粮,化押大洋3元6角整。文中盖有“松阳县政府印”大红方印。左首粘贴官署统一印制的典契,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十年六月,按《例则摘要》要求,承典人周盛联于六个月内到管征收官署投税,是包立榜民田买卖文契的契尾,典契表格内容依次为承典人姓名、不动产种类、座落、面积、价值、典价、出典年限、应纳税额、原契几张、立契年月和出典人以及中人等信息用毛笔填写,与包立榜民间卖地文契记载内容吻合,文契加盖“松阳县政府印”等官府骑缝章。

我国清朝及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分为民契和官契,俗称“白契”“红契”。买卖双方未经当地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白契。白契呈官府照验、登记、纳税、验契,并粘贴上由官方统一排版印刷的典买文契(即“契尾”),再加盖大红的官府骑缝章,便称“官契”,又称“红契”。官契是政府或法律认可的产权凭证,作为地契、房契重要附件,受法律保护。

从这批契约可管窥松阳农村土地、财富变迁的过程,对于研究民国时期土地占有、土地税制、地权转移等社会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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