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一是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从而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生产;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规范全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我局牵头起草了《松阳县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2.《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3.《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4.《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松财建〔2023〕131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项目建设区域和内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
2.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3.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域的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组织绩效评估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广大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田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努力挖掘可建设潜力,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落实、实施和建后管护。
(二)项目建设区域和内容
1.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区域:
(1)重点区域: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2)限制区域: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3)禁止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3.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配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4.不得将通村道路、河湖整治等与农田建设无直接关联的建设内容列入农田建设项目实施。
(三)项目申报、审批
1.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3.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县级立项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编制。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级以下立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立项批复;其中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或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提供简易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4.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农田建设规划、乡镇(街道)建设需求和上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统筹专项资金,逐步安排建设任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1.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2.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中介服务合同的履约管理,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农田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其中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或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监督实施。
3.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4.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5.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6.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乡镇(街道)等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辖区内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7.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完工验收,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立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8.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乡镇(街道)负责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1.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2.项目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1)项目工程款:主要用于工程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及施工等费用支出。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原则上预付款不能超过合同价的30%,拨付时间为项目实际开工7日后;进度款拨付比例不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项目经结算审核后通过县级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若项目需经财政部门结算复核抽查的,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工程款支付按已完成的结算审核金额不超过90%比例支付,余款待结算复核完成后按规定予以支付。若结算复核后发现多付工程款的,业主单位应当负责督促承包单位在结算复核后30日内返还多收到的工程款。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扣)留手续,缺陷责任期起始日为通过县级验收之日,期满后办理退还手续。
(2)项目建设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工程监理费按实际工程结算审核价为基数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
(3)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时按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3.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至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1.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农业农村局有权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从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松阳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松农发[2019]150号)同时废止。
2.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精神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磊
咨询方式:0578-8817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