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夏主任,真的太谢谢你们了,不然这个事情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好。”园区调解室中家属哽咽地说道。
李某某(化名)系园区某企业员工,2024年5月16日,李某某七点打卡上班。八点行政人员上班后,李某某表示身体不适,行政人员立即将其送至松阳县人民医院,8点15分入院救治,医院进行心电图检查后怀疑是心脏问题,给予服药、注射药物等医疗措施,四五分钟后,李某某因心脏骤停被推进抢救室抢救,随后转至丽水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但最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5月17日8点32分去世,双方当事人就李某某死亡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经核实,李某某生前的工伤保险在参保状态,企业还为李某某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团体意外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第一个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本案中李某某病发时间、地点、抢救过程等,可得出结论:李某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最终,经过前期工伤认定、做好双方沟通协调等工作后,企业与李某某家属就该起工伤死亡案件达成协议,至此,一起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