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农田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松阳县农田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一是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从而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生产;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加强全县农田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升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合理性、合规性,我局牵头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2.《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72号)
3.《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22]7号)
4.《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松政办发[2023]13号)
5.《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管理实施办法》(松财办[2019]187号)
6.《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松财审[2023]78号)
7.《松阳县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事项的通知》(松财审[2023]129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项目的概算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结算及结算审核、其他事项、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指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同时规定了不同单位具体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投资估算、概算的初步评审,工程变更审批或批复,会同县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监督;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为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施主体单位。
(二)项目概算预算编制与审核
本节具体阐述了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核相关流程与标准。
1.规定了概算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概算编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初步评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市级以下立项项目概算编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最终评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预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
2.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均需通过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系统(简称评审系统)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单项合同预算编制造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业务分配管理办法通过评审系统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造价咨询报告报送县财政局,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造价咨询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需严格落实主要材料设备询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需使用无信息价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要求做好询价工作,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询价资料,需一次性询价到位,在招标控制价审核过程中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已招标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询价材料的规格、参数及档次,结算时价差不予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需选用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
(三)项目的变更
本节具体阐述了项目变更的标准与程序。
1.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2.规定了项目变更审批权限。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的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概算费用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低于概算费用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其中低于概算费用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
市级以下立项的项目(不含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概算费用10%以上(含10%)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低于概算费用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
3.规定了变更流程,分为变更提出、变更论证、变更审批三部分。
(1)变更提出。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等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
(2)变更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变更方案,经所在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并编制变更部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方案,同时落实变更部分的资金来源后按审批权限报送相应单位审批。
(3)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相应单位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审批表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规定了变更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造价,因主观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或造价增加的原则不予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自行负责。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施工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负责。
5.规定了违规变更相关责任。
(1)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
(2)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擅自变更部分建设单位应当不予计量和支付,要求其按照原设计施工,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四)项目的结算及结算审核
本节具体阐述了项目结算以及结算审核的标准与程序。
1.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验收前,施工单位依照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各项工程结算资料应按要求、分专业进行规范装订;农田建设项目在县级初验或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通过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系统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造价咨询报告报送县财政局,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造价咨询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结算审核单位应回避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单位,结算资料送审后原则上一次性编制完成,若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结算审核单位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工程现场抽查复核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结算审核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结算审核单位应做好完整的现场复核记录并经各方签字。
4.结算审核单位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审核结论,出具审定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结算审核单位的审核人员、复核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5.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项目造价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有关的结算业务,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工程变更管理和造价控制。
(五)其它事项
本节规定了其他事项,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提供简易图纸或施工方案,项目完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编制与审核竣工图或工程量签证单后办理工程结算,提交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
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参照上述办法或采用固定单价等方式。
(六)监督管理
本节规定了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等各参建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以欺骗、隐瞒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2.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3.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项目造价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磊
咨询方式:0578-8817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