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9_x/2024-19799     发布机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6-19 10: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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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6/19/art_1229567257_2522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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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松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一是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从而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生产;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局牵头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3]19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管护职责和分工、管护内容和要求、管护资金和使用、监督与考核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

(二)管护职责和分工

1.按照“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2.高标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

3.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乡镇(街道)要及时按受益和使用对象落实管护主体,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管护移交手续中应当包含工程设施清单、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等。

4.管护主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

5.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设施完好有效。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可自行承担管护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7.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管护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8.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三)管护内容和要求

1.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

2.对已损坏(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置到位,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四)管护资金和使用

1.鼓励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2.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小型管护工具和必要监测设备的购置等。

3.管护资金使用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后,乡镇(街道)对所在辖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管护下达实施计划,每次管护资金的使用都需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表(见附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一份。管护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验收,拨付资金,将所有项目资料(含资金拨付资料)分类归档,同时报农业农村局一份归档,资料应当确保完整、真实。

(五)监督与考核

1.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权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磊

咨询方式:0578-881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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