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松阳县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一是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从而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生产;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21]15号)
2.《松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松财审[2023]78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项目验收依据和基本条件、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 意见》《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
3.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立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工作,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市级以下立项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其中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或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验收依据和基本条件
1.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1)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施工图、竣工图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资金拨付和支付等文件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完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
2.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申请县级初验或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合格。
(5)已完成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三)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
1.项目完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完工验收报告。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
2.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一是核实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三是检查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调整变更审批、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完工验收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四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
根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验。
(四)监督管理
1.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3.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磊
咨询方式:0578-8817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