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法制信息>>行政复议

丽松政复〔2023〕76号

时间:2024-06-14 16:11:16来源:松阳县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何娟娟点击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76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9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730日从拼多多向店铺某茶业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特级龙井茶”一份,于同年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认为其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可以看出新昌县某茶厂表示并未与被举报人合作,举报的茶叶不是新昌县某茶厂生产的。被申请人的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令人难以信服,另外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维权,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价格为38元起的“亏本一斤2023新茶叶特级龙井250g500g散装雨前浓香龙井高山茶 【天外天龙井】”,实际支付25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无法达到特级,产品包装有刺鼻气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080860552729)。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8月28日做了延期审核,于9月13日对松阳县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茶叶官方旗舰店”确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3年7月30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该公司从新昌县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当事人能提供索证索票、产品的特级质量等级检测报告、外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外包装生产商资质材料。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茶叶外包装上的字迹模糊。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已收到你关于松阳县茶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茶叶的相关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松阳县茶叶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茶叶是当事人从新昌县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当事人能提供索证索票、产品的特级质量等级检测报告、外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外包装生产商资质材料。其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茶叶外包装上的字迹模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花费25元从拼多多平台向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特级龙井茶”一份。申请人在收货后,于同年8月8日以其购买的产品以次充好,无法达到特级,产品包装有刺鼻气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涉案商家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9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8月28日做了延期审核,于9月13日对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店铺“某茶叶官方旗舰店”确系由该公司开设;该款茶叶于2023年4月26日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该款茶叶经检验检测符合GB/T 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标准要求,等级为特级;该款茶叶包装袋经检验判定合格;该款茶叶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松阳县茶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新昌县某茶厂出具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包括延期审核)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举报茶叶系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该公司具备龙井茶的生产资质;被举报茶叶标签标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被举报人能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产品的特级质量等级检测报告、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新昌县某茶厂出具的证明、外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外包装生产商资质材料,被申请人核查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1124日    



下载附件: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