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67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29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拼多多购买到一款玫瑰红茶,配料表并无“重瓣”红玫瑰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其安全来源甚是担忧,便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已经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尚无证明实质性违法的线索。申请人已经初步证据证明该款玫瑰红茶并非添加“重瓣红玫瑰”,此时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调查义务,而不是拿出毫无关联性的进货凭证、供货商来帮助商家逃脱责任,应当从产品原料查起,让商家举证自己添加的是法律允许的“重瓣红玫瑰”,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述所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8月8日,申请人从拼多多某店铺购买松阳县某茶叶商行生产的售价为39.9元/包的“玫瑰红茶袋泡茶自封袋60包”,实际支付39.9元。申请人认为其购买产品原材料玫瑰花不是重瓣玫瑰,是非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遂于2023年8月14日以上述理由通过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附随的“某休闲茶馆”所购商品的投诉举报书并非此告知函举报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该件后,于8月22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商行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松阳县某茶叶商行在其拼多多某店铺销售一款玫瑰红茶,系重瓣玫瑰和红茶混合的食用农产品产品组合。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重瓣玫瑰和红茶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材料。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提供重瓣玫瑰的进货凭证等材料,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玫瑰花不是重瓣玫瑰而是其他非食品原料的玫瑰品种。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核查的同时,另行发现该食用农产品产品标签标注错误,被申请人已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其中投诉部分内容,因申请人仅提供了姓名,未提供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在无法获取申请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EMS向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邮寄告知函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苏某: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叶商行销售‘玫瑰红茶’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你的举报:经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某网店内销售的商品系一款由重瓣玫瑰与红茶混合的名为“玫瑰红茶”的食用农产品组合,且被投诉举报人已向本局提供了进货凭证、供货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上述重瓣玫瑰系其他非食品原料的玫瑰种类,你也并未对此问题提供实质性的线索证明,因此,目前尚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另查明,上述食用农产品产品外包装标签中标明的“配料:茶鲜叶”系标注内容错误,针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标签标注内容错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关于你的投诉:因你仅提供了投诉人姓名,未提供投诉人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函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8日,申请人从拼多多某店铺购买“玫瑰红茶”一份。同年8月14日,申请人以其购买产品原材料玫瑰花不是重瓣玫瑰,是非食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涉案商家松阳县某茶叶商行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该件后,于同年8月22日对松阳县某茶叶商行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有涉案商品同款产品“玫瑰红茶”,系重瓣玫瑰和红茶混合的产品组合;被举报人提供了重瓣玫瑰和红茶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配料:茶鲜叶”系被举报人错误标注,被申请人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以被举报人已提供重瓣玫瑰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目前尚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5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29号),载明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在无法获取申请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EMS向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邮寄告知函予以答复。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至本机关。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GHT1247-2019《调味茶》的规定,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制成的调味茶产品,为加料调味茶。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网页截图和后台销售记录截图、涉案产品原料重瓣玫瑰和红茶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涉案产品标签标注错误整改前后照片、松阳县某茶叶商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及其物流信息和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的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该玫瑰红茶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可食用的重瓣玫瑰制成的调味茶产品,系加料调味茶,为食用农产品组合。被举报人已提供重瓣玫瑰的进货凭证、供货商材料,目前尚无实质性证据证明该玫瑰花不是重瓣玫瑰,针对产品外包装标签错误标注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核查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对于其中投诉部分内容,申请人未提供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和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2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