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55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抖音购买一款沉香茶,到货后发现此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沉香在药典中作为一款中药材且在地方性标注中沉香茶是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可此产品却未标注,如有误食可能会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而且此产品还标注为初级农产品,此茶叶的加工程序已经超出农产品的范畴已经不属于农产品,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申请人要求进行查处并出具书面回复且按照举报办法进行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此产品,没有按照地方性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有极大的使用隐患。且标注为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是不经过加工不改变其性质,而这款产品是取下沉香原叶经过炒制等工序做成的,只有毛茶未经过加工茶才可以叫做初级农产品。而执法人员给予回复说不立案,说销售的为农产品。对于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只字未提。此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当月24日对松阳某茶文化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网络平台某店铺确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3年7月10日卖给申请人的沉香叶产品是与该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的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从广东省茂名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通过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分装成250g/罐的产品后销售。现场检查发现,“沉香叶”产品为白木香叶干燥后制成的白木香叶干,产品标签标识为初级农产品。该公司向本申请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采购合同,供货单、检测报告等材料。
经调查发现,2018年6月21日,国家卫健委对白木香叶做出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意见:“鉴于该产品具有地方传统食用习惯,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终止审查。”目前仅在广东省出台了白木香叶的地方标准(DBS44/011-2018)。被申请人认为,在浙江省并没有出台白木香叶地方标准,其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对农产品的定义,产品标签标示为初级农产品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你提供的广告截图相关信息开展实地核查,经查未发现举报的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被举报人标称其销售的白木香叶为农产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举报人提出的奖励事项,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奖励。如对有关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在松阳某茶文化公司开设的抖音某店铺花费431元购买“沉香茶叶”4份。收货后以沉香在药典中作为一款中药材且在地方性标注中沉香茶是要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涉案商品未标注,且涉案商品不属于农产品为由,将该商品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该举报,于同年7月27日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涉案商品系被举报人出售给申请人;该商品系由白木香叶干燥后制成的白木香叶干,产品标签中标有初级农产品;该商品系与被举报人同一法定代表人下的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从广东省茂名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由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分装销售;被举报人能提供供应商资质、采购合同、供货单、检测报告等材料。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年7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至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沉香”的描述:“本品为瑞香科植物白木香Aquilaria sinensis ( Lour.) Gilg 含有树脂的木材。全年均可采收,割取含树脂的木材,除去不含树脂的部分,阴干。”《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未将白木香叶列为药材,且根据上述“沉香”的描述,白木香叶不属于制作沉香部分,故不属于药材;国家卫健委对白木香叶是否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事项作出终止审查意见,并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应地方性标准。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照片、采购合同、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证明材料、松阳某茶文化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1、涉案商品是否为初级农产品;2、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为初级农产品。白木香叶不属于药材;其能否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事项在国家卫健委的审查情况系终止审查,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管理,故白木香叶可作为商品原料。本案中,涉案商品系经农业活动获得的白木香叶通过初级加工后制成的白木香叶干,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及《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商品系初级农产品并无不妥。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涉案商品系初级农产品,被举报人能提供相应资质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因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应地方性法规,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