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47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第三人:松阳县某茶行。
经营者:邵某。
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因申请书中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12日在某茶叶店铺购买了一款茶叶,名称为荒野银针,买回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无相应的标签要求、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称已对被举报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3250元的处罚。因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应当给予申请人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不应给予奖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组织商家与消费者进调解,且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为0万元,与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答复不一致。故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的投诉件(编号:1331124002023041378052495)在全国12315系统中并不存在,经核实应为举报件。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况属实,对其予以立案处理。并已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松阳县某茶行购买了价格为350元名为“荒野银针”的茶叶。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味道不对,存在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名称等相关问题。遂于2023年4月13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41378052495)。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20日对松阳县某茶行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有被举报商品批次“福鼎白茶(荒野银针)”一个,经核查该商品包装标签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对上述同批次福鼎白茶(茶饼)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决定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关于你的举报,经初步核查,被举报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开展立案调查。”案件终结后,被申请人于6月27日通过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信息,反馈内容为:“现该案已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松阳县某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茶饼1个;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3250元。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不应给予你奖励。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核查,该反馈内容与案件处理实际情况及被申请人案件系统公示内容相符。
另,全国12315平台首页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的渠道入口。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渠道入口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时首先须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举报须知”中明确,“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故申请人对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的意义、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不同是清楚明了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在松阳县某茶叶店铺购买了“福鼎白茶(荒野银针)”,收货后以该商品存在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情形,于同年4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该举报,于同年4月2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有一个与涉案商品同样的“福鼎白茶(荒野银针)”,其外包装标签为:名称:福鼎白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产地:福建.福鼎;净含量:(空白);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适宜长期保存;生产日期:2012年04月18日。被申请人现场扣押上述商品。涉案商品系被举报人从福建武夷山市某茶叶店购进,其能提供进货清单及进货商营业执照。被举报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22.425平方米。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存在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及《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决定对其立案。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于4月20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被举报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松市监处罚〔2023〕83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茶饼1个;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3250元;被申请人于同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不应给予奖励。被举报人于2023年7月1日缴纳上述罚款及违法所得。申请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案显示罚款金额:0万元,遂至复议。
另查明,因系统原因,该行政处罚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正确显示处罚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排除系统故障,正确公示处罚结果。
上述事实,有举报单及附随的产品图片、购物截图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照片及销售记录、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紧压白茶国家标准、罚没和暂扣财物入库单、案件终结报告、缴款发票、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及其签发文稿、送达回证、2次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和反馈情况截图、案件管理系统上传决定书页面截图、全国12315投诉举报系统主页和须知截图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职权。本案中,被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入口进入系统填写违法线索,且从申请人填写的举报内容看并未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故本案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家违法行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组织被举报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并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立案决定超出法定期限两个工作日,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被举报人系小食杂店,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被举报人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从轻处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答复不给予奖励并无不当。本案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申请人无权利义务影响且被申请人已更正。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其本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作出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
二、驳回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