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3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1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松阳县某茶行开设的网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应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回复告知:不予立案/违法轻微/责令改正。申请人认为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含有商品快照,能够明显体现出被投诉举报人店铺销售数量,但从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看,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并没有进行全面调查。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自身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对于被申请人明显不当的地方有权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实并决定不予立案。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于当月31日对松阳县某茶行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其经营的某店铺内销售的一款标题为“2023明后特级茉莉毛尖 新茶特级茉莉花浓香型毛尖袋装特浓茉莉毛尖250g”的商品,被举报人当场确认了举报材料附件照片所示的“茉莉花茶”产品即上述链接所售的商品实物,被举报人确认销售的茉莉花茶不是有机食品,系因操作失误将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参数”一栏中“是否为有机食品”选项误选为“是”,但在商品销售页面的其它部分均未使用有机食品证书、有机食品标识等任何宣传该商品为有机食品的广告内容,亦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使用“有机”字样的广告内容。被举报人于2023年6月1日对错误标注行为进行了改正,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额退款。被举报人现场对举报订单进行了“仅退款不退货”的售后处理,并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网店内销售茉莉花茶时,虽因操作失误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但未在销售页面中进行上传有机食品证书或使用有机食品标识等任何有关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亦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使用“有机”字样的广告内容。因此,根据对整个商品销售网页内容进行综合判定,被举报人的上述错误标注行为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该销售页面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EMS邮件号为1168502396464,物流信息显示6月2日该件已由本人完成签收。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内容为:“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15号/李某: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你关于松阳县某茶行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你的举报:经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在网店内销售的商品系一款名为“茉莉花茶”的预包装食品茶叶,该茶叶不是有机食品。被投诉举报人因操作失误在商品销售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但在本局检查过程中已经改正。被举报人未在销售页面中进行上传有机食品证书或使用有机食品标识等任何有关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亦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使用“有机”字样的广告内容。因此,根据对整个商品销售网页内容进行综合判定,被投诉举报人的上述错误标注行为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该销售页面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你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你的投诉:本局已受理。因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函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从拼多多平台向松阳县某茶行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销售价格为23元的“2023明后特级茉莉毛尖 新茶特级茉莉花浓香型毛尖袋装特浓茉莉毛尖250g”,实际支付20元。2023年5月14日,申请人以其购买商品为非有机食品却宣传有机食品,恶意捏造虚假信息诈骗消费者的问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于当月31日对松阳县某茶行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当场确认举报材料附件照片所示的“茉莉花茶”产品即其在拼多多平台其经营的某店铺内销售“茉莉花茶”商品实物,并确认销售的茉莉花茶不是有机食品,系因操作失误将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参数”一栏中“是否为有机食品”选项选为“是”。商品销售页面的其它部分未使用有机食品证书、有机食品标识等任何宣传该商品为有机食品的广告内容,亦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使用“有机”字样的广告内容。被举报人于2023年6月1日对错误标注行为进行了改正,对申请人进行了“仅退款不退货”的售后处理,并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载明不予立案决定与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至本机关,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上述事实,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网页情况、产品页面截图和产品图片、拒绝调解声明和退款截图、被举报人商品标注失误一事完成整改材料、被举报产品进货凭证、松阳县某茶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邮寄送达回证及其物流信息截图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的职权。本案中,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网店内销售商品时,误在商品参数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标注成了有机食品,但未在商品的主页进行上传有机食品证书或使用有机食品标识等宣传,亦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使用“有机”字样的广告内容,消费者需点击商品详情才能看到商品参数中“是否为有机食品”标注为“是”。因此,被举报人的错误标注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无实质性影响,不足以误导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被申请人综合判定被举报人的上述错误标注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被举报投诉人的拒绝调解声明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终止调解、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等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松市监西举结回〔2023〕1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