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金燕石材厂: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至2024年4月30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现因你延期申请到期后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的情形已经消失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故本机关决定恢复执行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丽松综执强拆决字〔2024〕第02-001号)的内容。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71号区块内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知。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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