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6429_x/2024-19225     发布机构: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5-16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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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田建设项目一是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作物的产量,从而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生产;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型企业和家庭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三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水平,保障好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挥效用,我局牵头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

2.《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田发[2021]18号)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责任、项目设计质量管理、项目实施质量管理、项目建成后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二)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参建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质量管理。

3.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因测绘、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履职管理,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三)项目设计质量管理

1.项目应当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3.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4.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测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5.建设单位应当督促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和评估评审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周期提交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不得擅自推迟。

(四)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及项目建设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3.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记录和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计划并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6.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五)项目建成后质量管理

1.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相关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规定执行。

2.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当地档案管理时限要求。

(六)监督管理

1.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2.乡镇(街道)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3.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潘磊

咨询方式:0578-881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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