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松阳动态>>部门动态

【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歪脑筋终误人误己

时间:2024-05-13 09:17:19 来源:松阳县司法局 作者:王斌 点击数:

一听到聚众赌博,很多人脑海中出现的画面就是一群人围着一张桌子,伴随着吵闹声,进行着麻将、扑克等赌博活动,这种赌博方式因人多口杂、隐蔽性差、证据易固定等原因,极容易被公安机关查处。于是有人便动起了歪脑筋。他们想到利用网络的便捷性、隐蔽性优势来进行赌博,但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周某某便是如此,每每谈及此事时,他都悔不当初。2019年的一天,郑某某(另案处理)找上了周某某,向他购买赌博游戏所需要的丽水茶苑房卡以供赌博人员使用。周某某一听,想不仅有好处费,而且利用网络来赌博,应该很安全,没什么风险。于是在明知郑某某是在丽水茶苑开设牌局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的情况下,仍长期向其出售丽水茶苑房卡,从中非法获利约2.7万元。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郑某某率先落案后,周某某于2022年8月2日主动到松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扣押了一部手机及现金2.7万元。

2022年11月8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使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其网络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利用网络进行何种违法犯罪活动,都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违反法律的后果必将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下载附件: